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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7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4年第27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3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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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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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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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高樂
(KO LOK Y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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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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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
| 聆訊日期: |
2014年11月4日 |
| 判案日期: |
2014年11月4日 |
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 申請人(高樂)在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原審法官)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後被判入獄16個月。
2. 申請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
3. 控方證據顯示,申請人在蘭桂坊一公廁外接觸一名女密探,並建議以2,000元的價錢向她出售4“滴”可卡因。其後申請人和另一被告人出現,並將4包可卡因交給女密探及向她收取2,100元,額外的100元是作為另一被告人的的士費。
4. 該4包可卡因共重為1.24克固體混合物內含0.5克可卡因,零售價約為1,382元。
5. 申請人有6次犯罪記錄,共涉及11項控罪,其中三項是管有危險藥物罪。她亦曾因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入戒毒所。
6. 根據R v Lau Tak Ming and ors [1990] 2 HKLR 370及AG v Pedro Nel Rojas CAAR 15/1993案,非法販運10克以內可卡因的量刑基準為2-5年監禁。這不表示法庭必需要以2年作為最低的量刑基準。當涉案毒品的份量甚少時,法庭是有酌情權採納低過2年的量刑基準(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國權CACC 15/2012,HKSAR v Yeung Kam Chun CACC 427/2004等案)。
7. 原審法官採納24個月量刑基準時,沒有表明他是否有考慮行使上述酌情權。他的處理方法可被誤會為他認為2年監禁是販運可卡因的最低量刑基準。原審法官的處理方法有值得商榷之處。
8. 但處理針對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法庭最終要考慮的是有關判刑是否明顯過重。
9. 本庭不能忽視申請人是在繁忙的巿中心主動向一名陌生途人兜售毒品。本庭亦不能忽視申請人和另一被告人共同犯案,顯示其販毒行為是有組織及有計劃的。
10. 申請人販運毒品的份量亦非極為微量,而是4包共重1.24克混合物,內含0.5克可卡因,而申請人出售該些毒品的價錢更達至2,000元。
11. 雖然申請人沒有販運毒品案底,但她有多次犯罪記錄,部份涉及毒品。以案件及申請人的背景而言,本庭不同意原審法官採納的2年量刑基準及最終的16個月判刑屬明顯過重。因此,本庭不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大律師孔慶碩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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